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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住滿6年賣房卻遭課重稅!專家揭房地合一稅陷阱:1時間搞錯400萬免稅額就飛了 |
不少屋主以為只要房屋購入後「曾自住滿六年」,出售時就能穩拿房地合一稅的400萬元免稅額度與10%優惠稅率,然而實務上若搞錯時間點,恐面臨高額稅差。 房產專家小英指出,近期接獲求助案例,屋主以為穩符合自住優惠,最終卻被國稅局打回票,只能適用一般稅率,損失高達數十萬至上百萬元。 小英分享,日前小王打算換房,將位於左營且已自住滿六年的房屋出售。小王原本規劃申請重購退稅,但因新房登記在子女名下而非本人或配偶,無法適用退稅機制;退而求其次想申請房地合一稅的自住優惠時,卻遭國稅局認定不符資格。 小英解釋,國稅局對自住六年的認定並非「曾經住滿六年」,而是必須從「出售當下往回推算的六年內」皆持續符合自住條件。 由於小王在出售前將房屋空置了一年才掛牌賣出,這一段空置期導致原本建立的自住優惠資格硬生生中斷。 小英補充,許多屋主僅憑法規字面理解,忽略了稅務實務操作細節。 若房屋空置,唯有在搬離時或空屋初期即已簽署委託銷售契約,才能憑委託書向稅務機關證明「非蓄意空置,而是市場時序不佳導致延遲售出」,才保有爭取自住優惠的機會。 若已空置長時間才開始委託,稅務爭取空間將極為渺茫。小英提醒,換屋賣房前務必先釐清稅務時間點,才能防患於未然,避免因一時疏忽白白損失巨額稅款。 ◎本文獲高雄 左鼓賣房找小英 授權(來源出處),嚴禁未經同意擅自轉載、重製或改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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